一、查阅利用档案,需出示相关证明、有效身份证件,方可借阅。
二、校外单位或个人借阅已公布的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,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利用费。
三、本校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已公布的档案,由借阅者到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。
四、因工作需要查阅保密档案,需履行审批手续。借阅秘密级档案,需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;借阅机密级档案,须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;借阅绝密级档案,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。密级档案概不借出档案库房,同时借阅人必须对档案内容保密。
五、档案馆所藏档案原则上不借出,只限于在阅档室查阅。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库房(密级档案除外)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并严格履行外借手续,方可借阅。档案借出期限为:党政档案不超过一周,其它类别档案不超过三周。逾期借阅,须办理续借手续。
六、借阅者需摘录、复制档案内容,应事先征得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。涉密档案的摘录、复制按第四条审批权限审批。
七、档案查阅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,严禁在档案上涂改、勾画、批注;更不得污损、折叠、抽取、调换、剪裁、毁坏档案。
八、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腐蚀物品进入档案库房,严禁在阅档室、库房吸烟。
九、档案人员在档案服务工作中应体现以人为本,严格遵守档案馆服务承诺。
十、对档案造成损失者,将视情节及档案价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